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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章 中国第一部宪法(二)

  第三章中华帝国皇帝

  第六十五条中华帝国皇帝乃国家之元首,总揽统治权。

  第六十六条中华帝国皇帝在帝国国会协赞下行使立法权,帝国国会通过之法律须经皇帝批准方才生效。

  第六十七条中华帝国皇帝召集帝国国会,宣告开会、闭会、休会以及解散众议院。

  中华帝国皇帝于国务大臣受不信任之决议时,非免内阁之职,即解散众议院;但解散众议院,须经参议院之同意。

  原国务大臣在职中或同一会期,不得为第二次之解散。

  中华帝国皇帝解散众议院时,应即令行选举,于五个月内定期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中华帝国皇帝为维持公安,或防御非常灾害,事机紧急,不能召集帝国国会时,得发布与法律有同等效力之敕令,但须于次期国会开会之时,请求追认。若国会否认时,则失其效力。

  第六十九条中华帝国皇帝公布法律,并监督确保其执行。

  第七十条中华帝国皇帝,于法律上无特别之规定时,制定官制官规,得任免帝国文武官吏,并得向其他官署行使此项任免权。

  第七十一条中华帝国皇帝,在国际上,代表中华帝国,并得以中华帝国名义,与其他国家缔结同盟,订立条约,授受使节。

  宣战媾和,以中华帝国法律行之。

  对外国缔结同盟及订立条约,有涉及中华帝国立法事项者,应得帝国国会之同意。

  第七十二条中华帝国皇帝为陆海军大元帅,统率全国海陆军,并决定陆海军之编制及兵额。

  中华帝国皇帝掌握帝国一切军队之最高命令权。

  第七十三条中华帝国皇帝,对于帝国中某一区域,如不尽其依照帝国宪法或法律所规定之义务时,得用兵力强制之。

  中华帝国皇帝于中华帝国内之公共安宁及秩序,视为有被扰乱或危害时,为回复公共安宁及秩序起见,得取必要之处置,必要时更得使用兵力,以求达此目的。

  其详细,另以法律规定之。

  第七十四条中华帝国皇帝代帝国行使恩赦权,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及平反恢复名誉,但大赦须经过帝国国会同意。

  第七十五条中华帝国皇帝经帝国国会同意,依法律宣告戒严及国家进入紧急状态。

  第七十六条中华帝国皇帝颁发爵位、勋章及其他荣典。

  第七十七条中华帝国皇帝之一切命令、处分及关于陆海军范围内之一切命令、处分,须得内阁总理大臣或该管部长之副署,才发生效力。副署发生责任。

  第七十八条中华帝国皇帝皇位世袭,由皇室之男性成员继承。

  帝位继承方法,依《中华帝国皇室典范》规定实行。

  第七十九条中华帝国皇帝于即位时,应对帝国国会作下列之宣誓。

  朕警竭余力,谋人民之幸福,增进其利益,祛除其弊病,遵守宪章大典,依照良心,尽忠义务,并用正义以临万民,谨誓。

  第八十条中华帝国皇帝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依《中华帝国皇室典范》规定,由摄政代行其职权。

  第八十一条中华帝国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其作为不受法律审判。

  第四章中华帝国国会WwW.XiaoShuo530.com

  第八十二条中华帝国国会以参议院、众议院构成之。

  第八十三条法律案由帝国政府或帝国国会提出之。

  帝国法律,由帝国国会议决之。

  帝国国会议决之法律案,经中华帝国皇帝同意并公布后,发生其效力。

  第八十四条参议院以中华帝国皇帝敕选议员、法定最高级地方议会及其他选举团体选出之议员组织之。

  中华帝国皇帝敕选议员不得低于参议院议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十五条众议院以各选举区比例人口选出之选员组织之。

  第八十六条两院议员之选举,以法律定之。

  第八十七条无论何人,不得同时为两院议员。

  第八十八条两院议员不得兼任文武官吏。

  第八十九条两院议员之资格,各院得自行审定之。

  第九十条参议院议员任期六年,每二年改选三分之一。

  第九十一条众议院议员任期三年。

  第九十二条议员之职务,应俟次届选举完成,依法开会之前一日解除之。

  第九十三条两院各设议长、副议长一人,由两院议员互选之。

  第九十四条中华帝国国会,由中华帝国皇帝召集,宣告开会、闭会、休会。

  国会之开会、闭会,两院同时行之。

  一院停会时,他院同时休会。

  众议院解散时,参议院同时休会。

  第九十五条中华帝国国会常会于每年八月一日开会。

  国会常会,会期为四个月;得延长之,但不得逾常会会期。

  第九十六条帝国国会之议事,两院分别行之。

  两院非各有议员总数过半数之列席,不得开议。

  两院之议事,以列席议员过半数之同意决之;可否同数,取决于议长。

  国会之议定,以两院之一致成之。

  两院之议事,公开之;但依政府之请求或院议,秘密之。

  第九十七条众议院认国务大臣有违法行为时,得以列席员三分二以上同意弹劾之。

  众议院对于国务大臣得为不信任之议决。

  第九十八条参议院审判被弹劾之国务大臣。

  前项审判,非以列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同意,不得判决为有罪或违法。

  判决国务大臣违法时,应黜其职,并得夺其公权;如有余罪,付法院审判之。

  第九十九条两院对于官吏违法或失职行为,各得咨请政府查办之。

  第一百条两院各得建议于政府。

  第一百零一条两院得各受理公民之请愿。

  第一百零二条两院议员得提出质问书于国务大臣,或请求其到院质问之。

  第一百零三条两院议员对于院内之言论及表决,对于院外不负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两院议员在会期中,除现行犯外,非得各本院许可,不得逮捕或监视。

  两院议员因现行犯被逮捕时,政府应即将理由报告于各本院。但各本院得以院议,要求会期内暂行停止诉讼之进行,将被捕议员交回各本院。

  第一百零五条两院议员之岁费及其他公费,以法律定之。

  第五章国务大臣及内阁

  第一百零六条内阁总理大臣及各部大臣,均称为国务大臣。

  第一百零七条国务大臣辅弼中华帝国皇帝,行使行政权。

  第一百零八条中华帝国皇帝特旨任命内阁总理大臣。

  第一百零九条中华帝国皇帝,依内阁总理大臣之提名,任命各国务大臣。

  第一百一十条凡行政、法律、预算、决算、外交等事项,须经内阁讨论,且各国务大臣必须保持一致,若不能保持一致时,内阁须总辞职。

  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帝国皇帝颁布法律敕令及其他关于国务的诏书,须有国务大臣副署。若国务大臣拒绝副署,而这种拒绝又为皇帝所不许,则应辞职。

  第一百一十二条国务大臣得于国会出席并发言。

  第六章资政院

  第一百一十三条资政院应中华帝国皇帝之咨询审议重要国务。

  在第一届国会尚未选出之时,资政院代行国会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资政院依《资政院组织法》组织之。

  第七章司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司法以中华帝国皇帝任命之法官,组织法庭实行之。

  第一百一十六条法官独立,只服从法律。

  第一百一十七条普通裁判之法官为终身职。惟依据法律规定之理由及形式,由司法机关决定,始得不顾要人情愿,将其免职,停职,调任或退休。

  法官之退休年龄,以法律定之。

  因法律而生之暂行停职,不受前项规定限制。

  在法院组织及其管辖区域有变更时,各区域之司法行政部门得不顾法官之情愿,将其调任他处或令其退职,但须维持原俸。

  商事法官、参审员及陪审员,不得适用此等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不得设置特别法院,无论何人,不得剥夺其受法定法官裁判之权利。但法律所定之军事会议及戒严法院,不在此项规定之内。

  名誉军事法庭,应撤销之。

  第一百一十九条除战时及在军舰内外,军事审判权应撤销之。其细则,另由法律规定之。

  第一百二十条国家应依据法律,成立行政法院,以保护个人对于行政官署之命令及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法院之审判,应公开之。但有涉及未成年人之案件及有认为关系国家机密者,得秘密之。

  第一百二十二条法院之编制及法官之资格,以法律定之。

  第八章会计

  第一百二十三条新课租税及变更税率,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二十四条募集国债及缔结增加国库负担之契约,须经国会议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凡直接有关国民负担之财政案,众议院有先议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国家岁出岁入,每年由政府编成预算案,于国会开会后十五日内,先提出于众议院。

  第一百二十七条政府因特别事业,得于预算案内预定年限,设预备费。

  第一百二十八条政府为备预算不足或预算所未及,得于预算案内设预备费。

  预备费之支出,须于次会期请求众议院追认。

  第一百二十九条左列各款支出,非经政府同意,国会不得废除或削减之。

  一法律上属于国家之义务者;

  二履行条约所必需者;

  三法律之规定所必需者;

  四继续费;

  五皇室经费。

  第一百三十条国会对于预算案,不得为岁出之增加。

  第一百三十一条会计年度开始,预算未成立时,政府每月依前年度预算十二分之一施行。

  第一百三十二条对外防御战争或勘定内乱,救济非常灾变,时机紧急,不得牒集国会时,政府得为财政紧急处分;但须于次期国会开会后七日内,请求众议院追认。

  第一百三十三条国家岁出岁入之决算案,每年经审计院审计,由政府报告于国会。

  第一百三十四条国家岁出岁入之决算案,每年经审计院审定,由政府报告于国会。

  众议院对于决算案追认案否认时,国务大臣应负其责。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院之组织及审计员之资格,以法律定之。

  审计员在任中,非依法律,不得减俸、停职或转职。

  审计员之惩戒处分,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院之院长,由参议院选举之。

  审计院院长关于决算报告,得于两院列席及发言。

  第一百三十七条国会决定之预算及追认案,中华帝国皇帝应于送达后公布之。

  第九章附则

  第一百三十八条本宪法由中华帝国皇帝敕命,或由内阁提议,或两院议员有本院议员总额四分一以上之连署,得提出修正。

  第一百三十九条宪法修正案须经国会两院分别通过。

  宪法修正案,须经两院议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并由出席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时,得成立。

  中华帝国皇帝不得否决国会通过之宪法修正案。

  第一百四十条宪法解释权,归大理院。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宪法自国会召开之日生效施行,光绪三十四年公布之《钦定宪法大纲》,于本宪法施行之日废止。 有的人死了,但没有完全死……

  无尽的昏迷过后,时宇猛地从床上起身。想要看最新章节内容,请下载爱阅小说app,无广告免费阅读最新章节内容。网站已经不更新最新章节内容,已经爱阅小说APP更新最新章节内容。

  他大口的呼吸起新鲜的空气,胸口一颤一颤。

  迷茫、不解,各种情绪涌上心头。

  这是哪?

  随后,时宇下意识观察四周,然后更茫然了。

  一个单人宿舍?

  就算他成功得到救援,现在也应该在病房才对。

  还有自己的身体……怎么会一点伤也没有。

  带着疑惑,时宇的视线快速从房间扫过,最终目光停留在了床头的一面镜子上。

  镜子照出他现在的模样,大约十七八岁的年龄,外貌很帅。

  可问题是,这不是他!下载爱阅小说app,阅读最新章节内容无广告免费

  之前的自己,是一位二十多岁气宇不凡的帅气青年,工作有段时间了。

  而现在,这相貌怎么看都只是高中生的年纪……

  这个变化,让时宇发愣很久。

  千万别告诉他,手术很成功……

  身体、面貌都变了,这根本不是手术不手术的问题了,而是仙术。

  他竟完全变成了另外一个人!

  难道……是自己穿越了?

  除了床头那摆放位置明显风水不好的镜子,时宇还在旁边发现了三本书。

  时宇拿起一看,书名瞬间让他沉默。

  《新手饲养员必备育兽手册》

  《宠兽产后的护理》

  《异种族兽耳娘评鉴指南》

  时宇:???

  前两本书的名字还算正常,最后一本你是怎么回事?

  “咳。”

  时宇目光一肃,伸出手来,不过很快手臂一僵。

  就在他想翻开第三本书,看看这究竟是个什么东西时,他的大脑猛地一阵刺痛,大量的记忆如潮水般涌现。

  冰原市。

  宠兽饲养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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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御兽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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