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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后续章节相关法律知识(建议不看)

  一、减刑的概念

  刑法规定的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措施。是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二、减刑的内容

  减刑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要组成方部分,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所谓减刑,是指对于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给予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减刑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悔改表现方1、认罪服法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面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关于立功表现1、检举揭发监内外罪犯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5、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关于重大立功表现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抵抗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

  其他应注意的问题1、的减刑要受到最低执行刑期的限制2、要明确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与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减刑的区别。3、要明确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与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减刑的区别。记功与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5、要正确地处理好计分考核与确有悔改表现之间的关系。

  三、减刑的对象条件

  减刑只能适用于特定的对象。依照我国刑法第78条之规定,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里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都属于自由刑的范围。其中,管制是限制自由刑;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由此可见,我国刑法中减刑,主要是指缩短自由刑的执行期限,因而与其他刑罚执行中的减轻制度得以区分。

  在其他刑罚执行中,也存在减轻的问题,例如死缓减刑。如前所述,死缓减刑是由于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因而刑种发生变更,将死刑改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这种死缓减刑虽然也具有减刑的性质,但它是死缓制度的内容之一,不同于我国刑法中的减刑制度。当然,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以后,符合减刑条件而被减刑的,可以视为减刑。罚金刑在执行中也涉及减轻的问题?我国刑法第53条规定: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但这种罚金的减轻不是因为受刑人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而是依据其实际的负担能力而采取的变通的执行措施。此外,剥夺政治权利在执行中也存在减轻的问题,我国刑法第57条第2款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但这只是随着主刑的减轻而对附加刑的一种调整,而非通常意义上的减刑。

  四、减刑地实质条件

  减刑地实质条件。是指法律对犯罪人提出地减刑必须具备地实体条件。只有符合这一条件。才能得以减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减刑只能适用于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地犯罪分子。这是适用减刑地实质性要件。之所以称其为实质性要件是由我国减刑地宗旨和目地而决定地。社会主义国家适用减刑地目地旨在通过肯定罪犯已有地改造成绩。激励其继续努力改造。逐步减少以至消除犯罪分子地主观恶性。使其不再危害社会。犯罪分子地主观恶性是否减少以至消除。重要地标志在于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是否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此。我国刑法才把犯罪分子是否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作为减刑地最根本地实质性要件。我国学者还有把这一条件称为主观条件地。指出: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必须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这是减刑地主观条件。从减刑制度地立法宗旨来看。减刑本身旨在运用刑罚评价手段地权威力量。肯定罪犯地已有改造成绩。引导并激励其继续努力。同时通过榜样地力量来鞭策其他罪犯。促进全体犯人地共同进步。这种主观条件地提法。表明悔改是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地减小。有一定根据。但悔改和立功都是犯罪分子地客观表现。称为主观条件易于造成误解。为此。我们倾向于把法律规定地减刑必须具备地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称为减刑地实质条件。

  五、减刑地程序

  在监狱地罪犯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地。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地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地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地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地。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不符合法律规定地减刑条件地罪犯。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减刑。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地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地期间提出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地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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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请对罪犯减刑、假释和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地有关规定

  (一)提请减刑、假释的条件

  1提请减刑的条件。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监狱可以提请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监狱应当提请减刑。

  2提请假释的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提请假释。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强奸、抢劫、绑架等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假释)。

  有期徒刑罪犯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罪犯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依法撤消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3对被判处五年以上(含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经过一年六个月以上的考核,符合法定条件且达到规定考核分的,监狱可以提请首次减刑,再次提请减刑应间隔一年以上;对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其中对被判处十年以上(含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之后,再次提请减刑的间隔期一般不少于二年。经一次或数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酌减,酌减后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无期徒刑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服刑二年以上,监狱可以提请减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监狱应当提请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刑期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同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在改造期间违反监规,受到警告、记过、禁闭处理或在监内又犯罪的,视情节适当延长减刑的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

  4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刑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提请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可提请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对死期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期限,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二)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

  1监狱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必须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

  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全体警察集体评议,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

  2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完成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3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4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5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6减刑、假释裁定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难的,可委托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或监所代为宣告,监所代为宣告应迅速及时。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有社会危险性的,可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年老多病或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下列罪犯不准监外执行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未减为有期徒刑的;

  2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3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五)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程序:

  1由所在分监区队务会讨论通过,监区队务会审核,报狱政部门审查后填写《罪犯疾病伤残鉴定申请表》,经分管监管改造的监所领导同意后,送省局指定的疾病伤残鉴定小组进行鉴定。

  2监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核小组根据疾病伤残鉴定小组的鉴定结论,以及罪犯改造表现等综合因素,进行研究,并邀请驻监人民检察院(室)人员列席。对同意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分管监管改造的监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批。尒説书网

  3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小组对监所呈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或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材料,经审核决定后,如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或批准延长暂予监外执行,应制作《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或《罪犯延长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一次批准半年或一年。同时将决定书抄送省人民检察院和驻监检察院(室)。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监:

  1骗取保外就医的;

  2以自伤、自残等欺骗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3办理保外就医后并不就医的;

  4违反公安机关监督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5经治疗后疾病已痊愈或病情基本好转的。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罪犯通信、会见的有关规定

  (一)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二)罪犯亲属寄给罪犯的包裹、汇款或罪犯寄给亲属的包裹、汇款,必须按照国家邮章规定办理,并经干警认真检查登记,罪犯签章。如发现包裹夹带违禁品,将视情节,按规定给予处罚。

  (三)罪犯按规定可以会见亲属。亲属必须持有《会见证》、身份证,并履行登记手续。会见应在监狱会见室或指定的地点进行,会见每月一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会见时不能使用隐语、外国语交谈。少数民族罪犯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会见现场必须有干警直接管理。

  罪犯的基本权利

  (1)罪犯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2)罪犯有在任何情况下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3)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有依法行使选举的权利;

  (4)罪犯有对监狱的管理、教育、生产劳动、文化娱乐、生活卫生等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5)罪犯有法定节假日休息的权利;

  (6)罪犯有维持身体健康,生病得到及时诊治的权利;

  (7)罪犯有与亲友通信,定期会见亲属、监护人的权利;

  (8)罪犯有受教育的权利;

  (9)信教的罪犯有保持原有的宗教信仰的权利;

  (10)罪犯享有私人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继承权;

  (11)在服刑期间表现好的罪犯有获得依法减刑、假释的权利;

  (12)未成年犯、女犯、老弱病残罪犯以及少数民族罪犯、外籍罪犯,在生活、管理、劳动等方面享有适宜于他们的生理、心理和生活习惯等方面特点,不同于其他罪犯的相关待遇。

  罪犯的基本义务

  (1)罪犯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狱机关统一制定的监规纪律的义务;

  (2)罪犯有服从监狱人民警察管理的义务;

  (3)有劳动能力的罪犯,有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的义务;

  (4)罪犯有接受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的义务;

  (5)罪犯有爱护国家财产、保护公共设施的义务;

  (6)罪犯有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的义务;

  (7)罪犯有检举违法犯罪活动的义务;

  (8)罪犯有自觉维护狱内正常秩序的义务;

  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1)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所应当及时传递,不得扣压;

  (2)监所设置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箱,由所指定专人开箱处理;

  (3)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

  (4)罪犯写给监狱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控告信,监狱应及时传递,不受检查;

  (5)罪犯检举揭发狱内违法违纪的材料,监狱负责查处。检举社会违法违纪的,由监狱及时转送有关单位

  三、罪犯行政奖励和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

  (一)奖励种类和条件:

  罪犯行政奖励分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监狱表扬。监狱表扬半年评选一次,改造积极分子一年评选一次。

  罪犯投改6个月以上,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执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认真接受思想、文化、技术教育;能完成劳动任务;讲究文明礼貌和卫生,可参加监所表扬的评选。

  罪犯投改一年以上,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纪律,执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较好,能向干部如实汇报思想,揭发他犯违反监规纪律行为;认真接受思想、文化、技术教育,表现较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讲究文明礼貌和卫生,年度计分考核积分在分监区平均分以上的,可参加监所改造积极分子的评选。

  罪犯投改二年以上,一贯认罪服法,积极改造,严守监规纪律,模范执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靠拢政府,敢于同违反监规纪律行为作斗争,认真接受思想、文化、技术教育,表现突出,劳动态度端正,经常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讲究文明礼貌,带头搞好卫生,年度计分考核积分名列前茅的,可参加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评选。

  (二)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监狱可给予立功奖励: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三)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监狱可给予重大立功奖励: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四)办理监狱表扬、改造积极分子、立功奖励的程序:

  1监狱表扬、改造积极分子的评比程序是:先由罪犯小组评比推荐,分监区将被提名推荐的名单张榜公布,并组织罪犯评议,经分监区干警队务会集体讨论确定后,提出意见,填表逐级上报,监所监管改造部门集体会审后,报分管监管改造的领导审批。

  2单项表扬和立功、重大立功奖励由大分监区呈报,狱政科审核,分管监管改造的领导审批。

  3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的呈报材料经监所监管改造部门会审、分管监管改造领导审核后,报监狱管理局罪犯行政奖励审批小组审批。

  (五)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给予警告、记过或禁闭处罚:

  1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2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3欺压其他罪犯的;

  4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5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6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7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8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对罪犯警告、记过或者禁闭,由分管监管改造的监狱长审批。禁闭的期限为七天至十五天。

  (六)监狱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戒具:

  1罪犯有脱逃行为的;

  2罪犯有使用行为的;

  3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

  4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应当停止使用戒具。

  四、监狱人民警察工作纪律

  (一)监狱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二)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1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家属的财物;

  2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4侮辱罪犯的人格;

  5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6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7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8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9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一、概念及其构成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神圣不可侵犯,已为宪法所肯同,理应由其子法贯彻。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本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本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人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索;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首先,无论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还是社会危害性上看,本罪均不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其次,对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的预见,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辨别能力。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知识水平及对客观事物的观察和认识能力、对自身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认识,都有一定局限性,所以,他们是限制行为能力(含责任能力)人,因此,法律上不要求他们对过失行为负刑事责任。本次刑法修订中于第17条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中的“杀人罪”明确界定为“故意杀人罪”,其意亦在于此。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他就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进而产生了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他却没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因此,行为人应对自己因主观上的过于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轻信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区别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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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

  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

  1、故意杀人罪的客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

  2、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杀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可以借助一定的凶器,也可以是徒手杀人,但是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杀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对于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去杀害他人的,对教唆犯应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既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3、故意杀人罪的主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自杀案件的处理:

  1、相约自杀。指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因行为人均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以对其中自杀未逞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受托而将对方杀死,继而自杀未逞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2、致人自杀。既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

  (3)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3、逼迫或诱骗他人自杀,即行为人希望自杀人死亡,但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责,自己不直接动手,而是通过自己的逼迫、诱骗行为促使自杀者自己动手杀死自己,即借助自杀者自己之手达到行为人欲杀死自杀者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关键应查明行为人是否确实有刻意追求自杀者死亡的故意,并且其行为在特定环境下是否足以导致他人实施自杀的行为,两者缺一,则就不宜认定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4、教唆、帮助他人自杀。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考虑到在教唆、帮助自杀中,自杀者的行为往往起决定作用,因此,应根据案情从宽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很积极,作用不大,主观愿望出于善意,这时可不以犯罪论处。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杀,由于自杀者限于精神状态或年龄因素对于自杀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意志控制能力,对此,不仅要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且还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的刑事处罚量刑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1、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2、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有的人死了,但没有完全死……

  无尽的昏迷过后,时宇猛地从床上起身。想要看最新章节内容,请下载爱阅小说app,无广告免费阅读最新章节内容。网站已经不更新最新章节内容,已经爱阅小说APP更新最新章节内容。

  他大口的呼吸起新鲜的空气,胸口一颤一颤。

  迷茫、不解,各种情绪涌上心头。

  这是哪?

  随后,时宇下意识观察四周,然后更茫然了。

  一个单人宿舍?

  就算他成功得到救援,现在也应该在病房才对。

  还有自己的身体……怎么会一点伤也没有。

  带着疑惑,时宇的视线快速从房间扫过,最终目光停留在了床头的一面镜子上。

  镜子照出他现在的模样,大约十七八岁的年龄,外貌很帅。

  可问题是,这不是他!下载爱阅小说app,阅读最新章节内容无广告免费

  之前的自己,是一位二十多岁气宇不凡的帅气青年,工作有段时间了。

  而现在,这相貌怎么看都只是高中生的年纪……

  这个变化,让时宇发愣很久。

  千万别告诉他,手术很成功……

  身体、面貌都变了,这根本不是手术不手术的问题了,而是仙术。

  他竟完全变成了另外一个人!

  难道……是自己穿越了?

  除了床头那摆放位置明显风水不好的镜子,时宇还在旁边发现了三本书。

  时宇拿起一看,书名瞬间让他沉默。

  《新手饲养员必备育兽手册》

  《宠兽产后的护理》

  《异种族兽耳娘评鉴指南》

  时宇:???

  前两本书的名字还算正常,最后一本你是怎么回事?

  “咳。”

  时宇目光一肃,伸出手来,不过很快手臂一僵。

  就在他想翻开第三本书,看看这究竟是个什么东西时,他的大脑猛地一阵刺痛,大量的记忆如潮水般涌现。

  冰原市。

  宠兽饲养基地。

  实习宠兽饲养员。网站即将关闭,下载爱阅app为您提供大神勿忘国耻深爱洪敬的仕途不倒翁

  御兽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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